接到賣家電話,確定商品有瑕疵要寄新品給我,隨即要求退還墊付郵資,居然說超過七日不退還,以為我不熟法律!說了幾句,賣家答應會退郵資。物之瑕疵是不受七日鑑賞期限制,依民法365、231條等相關規定,於物交付六個月內可要求賣家賠償 (http://tinyurl.com/69pnc4)